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
发布者:朱永利发布时间:2015-12-01浏览次数:2883

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:

一、图书资料类

1、图书资料是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图书、合订本期刊、合订本报纸以及非印刷出版物、光盘等。

2、馆藏图书资料,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账(总括登记、个别登记)。资产账必须与财务处资金账相符。

3、购置图书(含电子图书)由采编部负责,采编部应认真验收,核对票据所列图书的数量、金额与实物是否相符;订购报刊、过刊装订等,由期刊部负责,期刊部应认真查收、签到。

4、各室应对入室书刊等进行登记;对馆藏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,各部(室)应落实责任,妥善管理,对应失职而造成的丢失、损坏要追究责任。

5、各部室要不定期清点馆藏图书资料,做到账、物相符。

6、剔除图书资料应制定剔除计划,报馆长同意、主管院长批准,凡剔除的图书资料应办理注销手续。

二、设备、家具类

1、各部(室)若需添置家具设备,须经馆长审核,报学校预算批准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、购置。

2、购置的仪器、设备、家具,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,由办公室入账后,方可办理领用手续。

3、各部(室)领用固定资产物资,应经部(室)主任同意,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,做好保管和养护,人员变动时,应办理移交手续。

4、各部(室)领用的仪器、设备、家具,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而丢失,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。

5、凡处理、报损、报废固定资产物资,由各部(室)报办公室,由办公室负责按学校规定上报有关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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